莆田市涵江區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為了更好地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開辦法》,編制《涵江區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本《指南》將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情況及時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莆田市涵江區人民政府”網站——“政府信息公開專欄”——“信息公開指南”欄目查閱本《指南》。
《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莆田市涵江區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門負責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并指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辦理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等。
一、主動公開
(一)信息分類
1.區政府領導、政府機構設置、主要職能、辦事程序和辦事指南;
2.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3.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4.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政府信息;
5.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6.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7.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8.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9.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利實施情況;
10.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11.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政府信息及應對情況;
12.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13.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14.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15.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16.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17.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政執法檢查、行政強制措施等具體行政行為情況;
18.應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具體目錄參見“莆田市涵江區人民政府”網站——“政府信息公開專欄”——“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二)獲取方式
莆田市涵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在“莆田市涵江區人民政府”網站上(網址:http://www.421743.tw/)公開莆田市涵江區人民政府、莆田市涵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屬于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公眾可以通過政府信息公開專欄查詢,或使用政府信息索引檢索、全文檢索方式獲取自己需要的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此外還通過其他互聯網政務媒體、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公開屬于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在區檔案館、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申請人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三)公開時限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編排體系
莆田市涵江區人民政府、莆田市涵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政府信息編排體系主要包含索引號、信息名稱、發布機構、內容概述、生成日期、文號:
索引號 |
信息名稱 |
發布機構 |
內容概述/關鍵字 |
生成日期 |
備注/文號 |
說明:
1.索引號:為了方便政府信息管理與檢索,每條政府信息對應一個索引號。索引號由單位代碼、信息類別、信息生成年度、年度信息流水號組成。
2.信息名稱:政府信息的標題。
3.發布機構:政府信息發布單位的名稱。
4.內容概述:政府信息的內容提示。
5.生成日期:政府信息形成的時間。
6.文號:政府信息的發文字號,由發文機關代字、發文年份和文件順序號三個部分組成。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需要,申請獲取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相關的政府信息,可以直接在“莆田市涵江區人民政府”網站——“政府信息公開專欄”——“依申請公開”欄目填寫并遞交《涵江區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或從“莆田市涵江區人民政府”網站——“政府信息公開專欄”——“依申請公開”欄目下載并填寫《申請表》,向受理機構遞交書面申請表。
(一)莆田市涵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莆田市涵江區政府信息公開辦
聯系電話:0594-3362681
傳真號碼:0594-3598117
電子郵箱:hjzwgkb@163.com(僅供答復使用)
通訊地址:莆田市涵江區涵東街道興涵街1號涵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郵政編碼:351111
咨詢時間:周一至周五:上班時間,法定節假日除外。
(二)申請內容的要求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的,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請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三) 申請方式
申請人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向本機構提出申請。
1.互聯網申請:申請人在“莆田市涵江區人民政府”網站——“政府信息公開專欄”——“依申請公開”欄目直接填寫并遞交電子版《申請表》即可。
2.書面申請:申請人可以從“莆田市涵江區人民政府”網站——“政府信息公開專欄””——“依申請公開”欄目下載《申請表》或直接向受理機關領取《申請表》,填寫后向受理機關送交
3.口頭申請:申請人依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4.郵寄申請:申請人可以從“莆田市涵江區人民政府”網站——“政府信息公開專欄””——“依申請公開”欄目下載《申請表》,并按表格要求填寫后附身份證明郵寄,在信封上填寫收件人“莆田市涵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辦”,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四)受理申請
1.申請人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2.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本機構于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3.申請人通過互聯網渠道或者本機構的傳真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4.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內容不明確的,將給予指導和釋明,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機構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5.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申請理由合理的,但無法按《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的,可以確定延遲答復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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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機構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經本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本機構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本機構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本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機構不予公開。本機構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本機構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1.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2.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依據《條例》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4.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機構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6.本機構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7.所申請公開信息屬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三、監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